知識產權、合規與保密協議
更新時間:2024-12-1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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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及合規條款
1.1、甲方承諾委托乙方加工的產品、向乙方提供的產品資料、設計文件、圖片等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權利的情形,包括不得侵犯他人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版權)以及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及相關權利,如因甲方侵權導致的一切有可能發生的結果與乙方無關,由甲方進行處理并承擔責任;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需向乙方賠償全部直接與間接損失,該損失可以從甲方在乙方處的預付款等款項中先行抵扣賠償。如果有其他方主張甲方委托加工的產品涉及侵權并進行投訴或者起訴,乙方有權利向投訴方披露甲方的主體身份信息。
1.2、甲方在乙方網站上的名稱、昵稱、評論、留言等不得涉及黃賭毒類、低俗辱罵類、政治敏感類、反動類、宗教類等敏感內容;甲方下單的產品不得包含違法違規的內容、不得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不得涉及槍支彈藥等違禁物品;否則,乙方有權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內容、禁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禁用賬戶、注銷賬戶、拉入黑名單、向公安機關報案等措施。同時,乙方有權取消訂單,如相關產品已進入生產階段的,乙方將停止發貨并不退還相關貨款,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如甲方違反本條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需賠償乙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二、保密條款
2.1、接收方應對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或接收方取得的“保密信息”嚴格保密(該“保密信息”應該書面標有“保密”或類似標識),除非披露方明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保密信息;及應僅為業務目的而使用該等保密信息,并且未經事先取得披露方的書面同意,接收方不得逆向解析或反編譯保密信息或采取其它類似的方法。
2.2、接收方可以為業務目的而向確有需要知悉該等保密信息的代表、員工披露保密信息,但僅應在為達到業務目的的必要范圍內披露,不得為其他目的而披露,接收方應采取合理步驟保護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2.3、除了雙方書面一致同意或根據本協議條款提前終止之外,本協議保密期限自披露方最后一次披露保密信息之日起壹(1)年內有效。